第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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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3章 (第2/3页)

编,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,1992年12月,北京。

    ⑨邵道生:《当代社会病态心理分析和对策》,第288 页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1992年,北京。

    2.笔者的推算笔者认为,这实在是太乐观了。

    笔者并不掌握任何机密或者内部资料,只拥有一个思路去调查总人口,看看在所有的市民当中,曾经做过这样的事情的人究竟有多少。

    笔者于1994年初,在南方沿海的G 市和H 市,以及旅游城市L 市,对市区里16岁到70岁的总人口进行了分层随机抽样的问卷调查。经过测谎检验,获得有效答卷891 份。经过对数据代表性的检验和修正⑩,发现了以下情况:⑩这次调查采用的是" 送去寄回" 的问卷调查方法,有效应答率是29%。这里所公布的所有行为的发生率,都据此进行过修正。详情可以参见笔者的两篇论文:《对于性交易的分析与预警》,载于《社会学研究》,1995年第2 期,第117 -122页;《性病:社会学的分析与预测》,载于《中国性学》,1995年第4 卷第4 期,第11-16页。

    在上述3 个城市里,有1.7 %的人承认,自己曾经为了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,给过对方钱财或者贵重的礼物。有0.7 %的人则承认,自己曾经由于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,获得过对方的钱财或者贵重礼物。在发生率最高的H 市,这两个数字分别高达3.8 %和1.0 %。

    当然,这样的行为,与公安部门所" 查处" 的" 嫖娼卖淫" 可能是不一样的⑾,这里暂不深入讨论。笔者想请人们注意的是,上面所说的0.7 %和1.7 %,其分母可是这3 个城市里从16岁到70岁的所有男男女女啊。也就是说,在H 市区,有过这种类似嫖娼行为的成年人大约有4 万,有过类似卖淫的大约是1 万多人。在著名的大城市G 市里,这两种人分别是近9 万人和5 万多人。如果全中国的城市里都是这样,那么有过类似嫖娼卖淫行为的人,就可能是官方所估计的数字的至少10倍。当然,上述3 个城市由于其更典型,概率是会高一些的。

    ⑾但是,笔者1994年在上海公安部门办的" 法制宣传橱窗" 里看到,两个女性由于" 出卖色相,骗吃骗喝" 而被作为" 卖淫" ,被" 查处".这样的判定标准,比笔者所提出的标准还要宽泛得多。

    还请注意,由于资金短缺,笔者的这次调查很少包括上述3 个城市里的流动人口。可人们都知道,在嫖娼卖淫的人里,流动人口很多,大概并不比本地人少。因此,如果这样推算下去,上述估计数恐怕还要再扩大一倍。

    此外,在G 市,即使把卖淫嫖娼人员和吸毒贩毒人员都加在一起,公安部门在1994年所查处的也仅仅是7000人次⑿。也就是说,G 市在那一年里的抓获率,充其量也仅仅是历史发生率的5 %,甚至可能只是2.5 %。

    ⑿转引自《性病防治资料汇编,1995》,卫生部防疫司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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